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一款前四项明确列举规定,第五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
一、如何理解“劳务报酬”。现实生活中,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有很多人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此类财产属劳务报酬范围,不能被工资、奖金所涵盖,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理解“投资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不能完全囊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投资收益”,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现实社会生活。
三、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
四、如何理解“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五、如何理解“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无法穷尽,故第5项采用兜底条款,以最大限度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