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然而,时隔几个月,其竟以自己母亲身体不佳、工作性质繁忙为由反悔,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月24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结果是……
原告诉称,其与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2014年婚生一子刘大,2018年再生一子刘二。2021年10月双方诉讼离婚,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刘大、刘二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对方暂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以跑滴滴维持生计,两个儿子只能由母亲照顾,而母亲现患病无法照顾两个孩子,且次子刘二对被告依赖性较强,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次子刘二的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婚生子刘二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且调解书生效履行不到半年,不具备法定变更抚养的条件。另外,自己已再婚,且目前处待业状态,变更抚养关系则对孩子成长更为不利,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都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
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离婚时对婚生子的监护抚养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约定长子刘大及次子刘二一同随其父亲一起生活。
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次子刘二刚满5岁,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如果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故现阶段刘二由刘先生抚养较为适宜。
加之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刘二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孩子更好成长,刘先生应保证陈女士探视权的正常行使,积极配合陈女士行使探视权,保证孩子与母亲的良性沟通,助孩子健康成长。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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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五湖法庭庭长贾彪表示,今年2月8日,原告来到法院立案,21日开庭进行审理,24日作出的判决。在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刘二抚养权,短期内是否可以变更。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之间感情失和闹离婚,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无辜的孩子,所以在离婚时,就需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刘二虽不满8周岁,但在此之前,根据双方协议,达成了抚养关系,两个婚生子均跟随其父亲,即本案的原告共同生活。
获得抚养权不久,不到半年,男方就反悔,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此期间,刘先生并未发生重大变故,并没有发生重大事件导致其丧失了抚养权的基础,故刘先生请求变更无事实基础,更无法律依据。
可见,抚养权变更绝非可以任性的,也不允许任性。要想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是徒劳无功。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后续再想变更将存在一定的难度,除非出现下列四种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