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配偶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基于血亲的父母、子女同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
一、夫妻双方继承地位平等。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以男系亲为本位的宗祧继承,父传子继、嫡长先占、妇女无权。丧偶妇女只在“夫亡”“无子”“守志”三个条件具备时,才可能“合承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确了妇女的平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继了上述精神,规定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继承地位,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配偶身份关系在民事财产法效力中仅次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即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不因是否再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