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在外,
妻子担起全家起居,
33年婚姻走到尽头时,
原来跟着儿媳生活的80岁老太太
何去何从?
近日,南浔法院在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作为被告的女方提出可以离婚,但要求婆婆搬走……
双方一度陷入僵局。
案情回顾
男方俞某和女方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
2013年,俞某去外省做生意后,鲜少回家。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全落到了妻子周某身上。从两个女儿读书到大女儿结婚,从80岁的婆婆生病住院到照顾小外孙,都是周某一手包办。
生活的一地鸡毛,再加上聚少离多,两人的共同语言和话题越来越少。今年6月,原告俞某到南浔法院起诉。俞某认为,在外经商几年,周某对自己关心甚少,生意失败时,不仅不理解,还无理取闹,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和被告周某离婚。
而收到一纸诉状的周某则表示心灰意冷,明明是俞某在外有情感纠葛,却把婚姻的责任推到了自己身上。
法庭调解
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但事后周某却向承办法官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婆婆必须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子。
面对周某的要求,俞某则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居住的祖宅被拆迁,当时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双方以公证的方式已全部赠与两个女儿。现在自己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固定的居住地,而且母亲年事已高,不宜改变其目前的生活环境。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
这起离婚纠纷如果就案办案,单纯地解决婚姻关系,后续可能还会有分家析产、居住权等其他矛盾纠纷的发生,还是要在原被告以及家属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帮助解决老人的居住问题。
为此,承办法官专门听取了原告母亲及双方女儿的意见。先前对儿子儿媳婚姻存续抱有希望的老人,也逐步接受了这段婚姻关系再无继续的可能,并在调解中主动提出搬离被告周某的住处。
对于老人未来的居住及养老问题,承办法官对在场的原被告双方及子女进行了耐心地教育,祖宅拆迁安置房屋虽已经公证,但也要保障老人有居住的地方,同时,作为儿子的俞某应当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照顾好母亲的日常起居。
最后,被告周某及其女儿表示愿意为老人购买一套符合其要求的新居所,俞某也表示,考虑到母亲年纪大且身体不太好,将在本地找工作后,留下来照顾她。
结局
根据老人的要求,周某和大女儿在小区附近不远处为老人购置了一套低层带车库的房产,并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了装修。
“谢谢你啊,法官,这个房子楼层低,和我以前的老朋友隔得也近,孙女们也可以经常来看我,我很满意。”8月4日,老人搬入新居时,承办法官主动上门问候老人的身体情况和居住情况。老人对新居非常满意,拉着法官的手反复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当天,原、被告双方在离婚纠纷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至此,一起涉及到家庭矛盾的离婚纠纷案件妥善化解。
# 法官后记 #
家事纠纷涉及家长里短,在看似简简单单纯身份关系判决的背后,交织了大量夫妻、亲属之间情感和心理的纠葛。因此,家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不仅要注重案结事了,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家庭建设。一个法律问题或矛盾的妥善化解,可以避免很多“连锁纠纷”,从而促进家庭和睦,进一步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和老年人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