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老杨病重离世,其保姆拿出一份遗愿称老杨的房子归她所有,还将老杨前妻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中属于老杨的份额归她所有。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案件回顾
多年前,老杨(化名)与张女士(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协商将房产归于女儿小玉(化名)名下,但该房子仍由老杨居住。离婚后,老杨因下身瘫痪,找了一名保姆小兰(化名)照顾自己。期间,老杨所居住的房子得到拆迁,置换得一套面积比原先房子较大的安置房。由于老杨自身的退休金微薄,加上患病开支较大,无法支付全部置换新房的款项。最后,保姆小兰出了一部分钱。
2017年8月23日老杨因病离世。小兰拿出了一张老杨生前写下的遗愿,称老杨已将该房屋赠给了她,并因此与张女士发生争执。后小兰将张女士和小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中属于老杨的份额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遗愿中老杨的签名为小兰代签,因此该遗愿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还指出,房子在老杨与张女士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房子所有权给女儿小玉,该协议受到法律保护,老杨亦不能擅自更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小兰拿出“遗愿”实际上是属于老杨的自书遗嘱,但却是由小兰代为签名,是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兰照顾老杨的行为值得提倡,但其“代签”遗嘱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而且,老杨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产归女儿所有,也是一种双方合意,老杨不能擅自变更。至于小兰支付的部分房款,其可以另案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