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给孩子改姓,一般派出所会要求父母双方同意。只有一方同意的情况,本身就改不了。但是中国这么大,总有例外,我们就遇到不少离异后单方将子女姓氏更改的情况。
那么,回答第二个问题,没有取得对方同意,一方有没有权利改,另一方能不能起诉改回来。
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董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两人的婚生女董某桐随郑某一起生活,董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过了不久,郑某与金某再婚,在未经董某同意的情况下,郑某擅自将董某桐的姓氏改随其再婚丈夫的金姓,改名为金某桐。董某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求郑某将女儿的姓名改回来,郑某不予理睬。董某认为郑某的行为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将女儿的姓名恢复为董某桐。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在未经董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董某与郑某婚生女董某桐的姓名改为金某桐,侵犯了董某的合法权益,郑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郑某应到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将董某与郑某婚生女的姓名恢复为董某桐。
总结一下,如果妈妈擅自将孩子改成继父的姓氏,爸爸是可以起诉要求恢复的。
但是如果妈妈擅自改成自己的姓氏,这个目前我没有看过判例支持改回来的,毕竟民法典本身就规定,子女即可以从母姓,也可以从父姓。
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父或母单方不能变更小孩的姓名,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自然人具有判断能力时,应当参考其意见,因为姓氏之于自身,其本人的意见对判断是否恰当具有重要价值;
(2)看姓氏的选择、变更对自然人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如父亲或母亲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虐待、伤害、性侵害、疏于照顾等情形,这种情况下跟父姓或母姓会对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困扰,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3)变更姓氏对自然人能够产生积极意义,如有助于今后与抚养人共同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