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在反家暴法实施六周年之际,房山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平等履行家庭义务,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促进国家、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起反家暴的责任,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一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情绪激动堵锁眼
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申请人董女士称,其与杨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已分居。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现在暂由董某居住。
2018年9月、10月、11月,杨先生多次对董女士所居住的房屋,实施胶水堵钥匙孔、破坏门锁(密码指纹锁)等行为,并对董女士进行口头及电话威胁。
杨先生在董女士报警、警察到场的情况下,依旧扬言每三天要用胶水堵一次钥匙孔。
杨先生的骚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董女士的生活,并对董女士造成严重的恐惧和压力,生命和生活受到了威胁。
为了保护董女士的人身不再受到骚扰和威胁,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董女士提交的受案回执,可以确认杨先生破坏涉案房屋门锁的事实,且杨先生亦自认确曾实施堵锁眼的行为。
因双方的离婚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杨先生已搬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在本案尚未作出裁判之前,杨先生应保持冷静,采取正当方式解决双方之前的问题。
董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最终裁定:一、禁止杨先生骚扰、接触董女士;二、禁止杨先生进入涉案房屋并对该房屋采取不当行为。
案例二
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打砸物品
男方为自己及父母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申请人张先生于2020年年底起诉离婚,关女士在接到离婚起诉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张先生与家人同住的房屋内的窗户、家具家电、灯具等大量物品,并带人威胁、殴打张先生及其父母,张先生提供了相关的视频。
张先生认为关女士的行为已威胁到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就自己本人、父母及孩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经法院询问,关女士认可砸坏物品及与张先生、张先生的父母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称现已搬出原来与张先生共同居住的房屋。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录像、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及对关女士的询问,张先生对于本人和自己父母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对该部分申请予以准许。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孩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此张先生对于孩子的申请不予准许。
同时,法院指出,在双方离婚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化解矛盾。
法官提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审理涉及反家暴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时,法院对家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然而家庭暴力除了较为常见的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有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较为隐蔽的精神侵害行为,比如语言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方式。
实践中通过有形的证据认定家庭成员经常性实施精神方面的侵害存在很大的困境,导致大量精神侵害难以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
法官提示,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一般包括申请人受伤的照片、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等。
**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单位、救助站、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等寻求救助,前往医院就诊,留存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高反家暴意识,勇敢向家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