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郑先生系夫妻关系。因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刘女士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禁止郑先生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郑先生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情简介
刘女士申请称,其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后,因郑先生脾气急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郑先生多次对其动手殴打。2018年,刘女士遭郑先生殴打,造成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郑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郑先生即将刑满释放,刘女士自觉会因自己的报警行为遭受报复,故诉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郑先生因在看守所服刑,未到庭发表相关意见。
刘女士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刑事判决书、派出所多次报案回执、派出所笔录、鉴定意见书、就诊病历、伤情照片等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郑先生虽未到庭接受询问,但依据刘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存在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裁定:禁止郑先生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郑先生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后,法院已向双方送达民事裁定书,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当事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时的一项临时司法保护措施,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般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由当事人本人和代申请人申请。当事人本人即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代申请人包括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如果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上述主体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刘女士与郑先生系夫妻关系,其在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主体条件。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哪家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郑先生的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家庭暴力的发生地亦在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应成为刘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法院。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标准
作为行为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被申请方的行为会产生一定限制,故在受理与作出时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心标准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案中,刘女士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多次报案回执及病历材料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曾遭受过郑先生的家庭暴力。现郑先生即将刑满释放,郑女士主张其存在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危险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均会被准许,而是需要申请人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派出所报案材料、医院就诊材料、伤情照片、鉴定报告、事发录像、通话或聊天记录等。司法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仅提交就诊材料或伤情照片,无法确定是否是被申请人家庭暴力行为所致,法院很难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或相关危险,只能驳回相关申请。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及效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具体的措施依当事人根据其自身情况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法院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威胁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对较少,很多遭受家庭暴力或相关威胁的受害人对于此项“法律护盾”知之甚少,导致无法获得充分的司法保护。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仍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