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胡女士和刘先生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一直存在矛盾。2018年某日,刘先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某日,胡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提出其因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损失产生的债务应由胡女士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现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思路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简单来说
1、夫妻在借条、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夫妻一方事后承认或追认债务=共同还债;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衣服、买电器、看病等)=共同还债;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夫妻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债务。
本案中因一方交通肇事赔偿他人损失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刘先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先生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该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胡女士并无共同还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说明夫妻一方如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是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损失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最终法院依法不支持刘先生的意见,认定该笔债务为刘先生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