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赡养义务叫 “常回家看看” ——90岁的娘与70岁儿的官司

2022年03月15日13:1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赡养案件,你以为都是为了钱?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这不,章丘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九十多岁的老母亲诉七十多岁儿子的赡养纠纷。

  近日,家住章丘区圣井街道的李某将儿子王某甲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李某今年已经九十多岁了,共有两个子女,大儿子王某甲今年已经七十多,身体状况欠佳,不能照顾李某,李某主要由女儿王某乙照顾。久而久之母子二人来往越来越少,产生隔阂,最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纪较大,开庭当日,安排值班法警将双方接至法庭。两位老人爬上审判楼的台阶后,感到有些累,就坐到大厅的沙发上歇息,王某甲一会儿就睡着了,还打起了呼噜,李某听到呼噜声,抬头看了一下儿子,叹了一口气,颤颤悠悠的站起来走向儿子,将脖子上的方巾解下来搭在儿子的身上,转身向审判庭走去。开庭时间马上到了,主审法官正要安排人去叫醒王某甲,李某说了一句,“再让他睡会吧”。王某甲醒后,看到自己身上的围巾,默默来到审判庭,将围巾重新给李某围上。

  主审法官看到这一幕,并没有马上开庭,而是跟双方当事人聊起了家常,母子双方的话题被勾了起来,纷纷打开了话匣子,从王某甲小时候很淘气经常爬树掏鸟窝一直聊到现在老了腿脚不灵便了,还生了一身的病。突然母亲和儿子一句话也不说了,互相看着对方。最后老母亲说出了实情:“我现在虽然九十多岁了,身体还算硬朗,每个月也花不了几个钱,我也不需要他给我什么赡养费,我知道他身体不好,我也不需要他照顾我,他实在不能动了我去照顾他也行,我现在就是希望我大儿子能抽空跟我拉拉呱,解解闷,我在这世上还能活几年呀?”王某甲这时候才意识到相比较每月的赡养费,老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主审法官趁热打铁,指出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思想上给儿子做工作。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年龄及身体因素,主审法官也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劝解李某要体谅儿子的身体状况。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并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每月按时支付李某赡养费,并承诺经常看望李某。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本案中,王某甲虽然年龄较大,但是不能因此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就赡养事宜进行协商,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细心观察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细节,瞬间捕捉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共鸣点---血浓于水的亲情。主审法官并没有马上进入审理过程,而是从日常生活、母子亲情着手,开启双方的情感闸门,趁热打铁,明理释法,促成双方针对赡养一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寄语】《孝经》有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供给和赡养,它是人心和人情的体现,还需要精神上对父母的真诚的爱。现在社会的老人基本都能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更多的需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矜鳏寡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常回家看看”让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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