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刷爆朋友圈的电视剧《都挺好》让大家对作天作地的父亲苏大强印象深刻,在剧中,苏大强就想尽各种办法要跟保姆结婚。
如今,现实版的苏大强出现了。
近日,一则八旬老人立遗嘱,将百万房产赠保姆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年近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60多平米、价值约120万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
据悉,老人育有一儿一女,截至目前,儿女对此事还不知情。与此同时,保姆对此事也不知情。贾老伯表示,想等遗嘱证办下来后再告诉她。
老人解释说,六年前老伴还在世,因为生病,吃喝拉撒睡都是由这位保姆悉心照料,老伴过世后,这位保姆依然无微不至地照料贾老伯,任劳任怨。而自己的儿女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家。
如此遗嘱可行吗?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贾老伯的遗嘱是在正规机构见证下所立,签字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日后儿女起诉也不会改变一半房产由保姆继承的事实。
除非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或证明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如遗嘱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
那么,当老人立遗嘱时,是否有必要和子女协商?子女在其中是否具有知情权?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老人在写遗嘱的时候需要告知子女。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处置权的,但仅仅只能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对于另一半所拥有的财产,其不具备处置权。
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过世后,有的老人会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自己有处置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另一半所拥有的财产而言,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应属于他老伴儿的另一半房产,因本人去世已产生继承关系。
也就是说,房产另一半的处置权当归继承者所有,老人无权将整套房子赠与保姆。鉴于此,老人在立遗嘱时,公证处工作人员有义务向老人讲清楚有关法律以及相关应知事项。
在许多人看来,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但苏州这位贾老伯却执意要将价值超百万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保姆,并且以公证遗赠的形式予以确权。
这显然有悖认知常识和亲情伦理。更带给包括老人、子女、保姆、公证机关等诸多层面的多重思考。
首先,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妥。法律虽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遗产的依法继承权,与此同时,也并没有限制在世父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生前处置权。
如前文所说,只要有证据证明“遗嘱”是在老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下,其赠与保姆的房产就是有效的。
就时间顺序而言,靠后立下的遗嘱要优先于此前的遗嘱;同时,无论时间先后,被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倒逼子女反思是否尽到了赡养老人义务。赡养照顾老人既是为人子女的孝道伦理,也是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更是必须履行且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
赡养老人应包括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两个层面。即便是子女工作繁忙,老人已由雇请保姆照顾,但“常回家看看”仍是子女应该做到的。血浓于水,贾老伯为何要将房产赠与保姆,值得儿女躬身检视、扪心自问。
第三,老人立遗嘱将房产赠保姆需慎之又慎。从法理上讲,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并无不可;但从事理分析却不无风险,毕竟“服务”关系不能取代亲情血缘,这的确需要立遗嘱老人瞻前顾后、权衡利弊、慎之又慎。
如果保姆是由子女出资雇请,立遗嘱赠与时最好与子女们沟通一下,以免给善后招来麻烦。
更重要的是,老人要对遗嘱赠与关系确立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变故一定要保持警惕。如果贾老伯将此事告诉保姆,不能排除保姆可能受急于得到房产的利益诱惑,而做出对老人不利的事。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恩将仇报、背信弃义的案例。对此,遗嘱公证部门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司法机关更需对这种丑行劣事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