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跟小于结婚不到2个月便提出离婚,由此产生了一些彩礼返还纠纷,小王认为她是按照当地“标准”要的,并没有义务返还彩礼钱?而小于则认为,家里人为了给他凑彩礼钱,借遍了亲朋好友,导致自家经济状况恶化,遂要求返还彩礼后才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双方相持不下。
事情缘由家住湟中县的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小于,因为结婚年龄偏大,遂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小王家人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十万余元的彩礼。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领了结婚证。婚后的生活中,小王发现小于有很多不良习惯,让她不能接受,结婚不到2个月,小王便提出分手。小于认为分手也可以,但必须返还所有彩礼钱,而小王则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自愿赠与的,不同意归还。
【律师说法】这起离婚案件中,小王有没有义务返还彩礼钱?哪些情况下是需要返还彩礼钱的?
对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冶兆忠律师说,根据上述案情,虽然小王和小于办理了婚礼也领取了结婚证,但因双方共同生活仅仅2个月,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根据法律规定,男方是有权酌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在中国农村很多地区,存在着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民间风俗。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如果给付彩礼的目的性无法达到,一般都需要返还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法定要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一般都会支持。第二,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对于双方只是领取结婚证,但实际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则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一般以2年作为参考。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存在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男方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计的,离婚时法院一般也会酌情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