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房产交易市场异常火爆,房价持续增长,卖房者反悔出售房屋的情况增多,反悔的理由更是多种多样,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利害关系人但非法律规定的权属登记人不同意卖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4月,陈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将其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陈某。陈某支付了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应支付房款后,唐某表示,房屋为其母、两个姐姐共同所有,其无权出售房屋,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拒不履行办理过户手续。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审理中,唐某其母、两个姐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判令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唐某其母、两个姐姐虽系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唐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但案涉房屋所对应的被拆迁房屋的动迁材料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由被告唐某签署,相应的手续均由被告唐某经办,相关材料及合同中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拆迁安置对象及拆迁安置房已备案的买受人为被告唐某,唐某其母、两个姐姐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原告陈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唐某对案涉房屋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其在案涉房屋的买卖中并无审查不谨慎之过错,且原告陈某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超额支付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应当给付被告唐某的购房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应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唐某先行办理案涉房屋登记其名下,登记其名下后协助办理登记至陈某名下的相关手续;陈某支付唐某剩余购房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剧,农村房屋拆迁也引起了诸多纠纷,大量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案件涌入法院。房屋拆迁,房屋价格一再上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卖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况越来越多。不动产权属应当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产权人,为确保交易安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应履行谨慎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