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女儿及已去世女婿
生前共同向其借款未归还
岳父母将女儿、女婿之子、女婿父母
诉至法院
岳父母能否得到借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女儿一家向其借款未还
原告赵家夫妇诉称,其女张女士及女婿王先生欲购买房屋,遂向其二人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息20%。借款期限已过,但女儿与女婿未还款,后女婿去世。赵家夫妇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不存在借款,原告所称借款系伪造
被告张女士及其儿子均辩称,所欠款项系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现王先生已去世,被告张女士及儿子没有能力偿还,可由其二人能继承的财产偿还。
被告王先生的父母辩称,不存在借款,原告所称借款是仿造的,儿子王先生去世前从未提到过借款,且儿子在世时每年收入50万元到70万元,不需要向原告借款。诉讼中,被告张女士自认于丈夫去世后向其父母即原告出具借条5张,并代丈夫王先生签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当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本案中,综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及法院对二原告本人的具体询问,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为二原告以其持有的其女在女婿去世后补打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女及女婿与原告存在借贷的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