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家暴分居两年,怎样申请强制离婚???

2022年03月15日15:3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法律上没有强制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法院起诉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等行为的,构成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一方,法院可以根据过错情况的认定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据此断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证据应包括施暴者对自己施暴后所留下的伤痕照片、去医院治疗时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报警电话记录以及当时的问话笔录、证人证言等等。如果仅有一些打伤的照片是很难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在法院的认定中一般要求较高,夫妻之间偶发的争吵动手即便构成一些轻微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案例:

  1993年,杜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一次酒后,杜某对妻子大打出手。想到之前丈夫对自己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被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李某便忍了。孰料,此后杜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对李某非打即骂。李某忍无可忍,在又一次遭到殴打时报了警。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丈夫居然出轨了。

  为了挽回婚姻,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杜某先后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打骂妻子”“不再找其他女人”等。这两份保证书让李某很感动。已经结婚20多年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这段婚姻,但杜某依然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妻子。

  之后,随着他们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其间,杜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对丈夫彻底失去信心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杜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庭审中,杜某说,“但我不应该支付损害赔偿金,我们离婚,她也有责任,且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并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且享有相应的拆迁收益。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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