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能否分割?
以案说法
小张与小丽夫妻二人皆为城镇户口,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某村村民陈某位于自家宅基地的小产权房一处,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小产权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张与小丽夫妻二人与村民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小张与小丽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判决对小产权房不予分割。
大律师提醒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但是,该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合法来源基础上的,不能适用于小产权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小产权房应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