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
案例:郑某与妻子奉子成婚,婚后因矛盾不断,最终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为了弥补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郑某将婚前取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儿子,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郑某偶尔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郑某想拿回赠与非亲生儿子的房产,挽回经济上的损失。那么郑某的诉求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可以实现呢?
一、诉讼中如何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郑某若要主张孩子“非亲生”,就要承担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形大多数的人会想方设法取得鉴定样本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将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当然另一方往往会以鉴定样本的采集、保管以及鉴定过程不符合规定为由否认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那么此时就需要通过法院进行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但另一方大多是不同意配合鉴定的。
为解决该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若郑某在立案前取得了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实质性证据,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据此推定郑某的主张成立。
二、在证明了孩子“非亲生”后,郑某可否要回房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郑某赠与的是其婚前个人的房产,离婚时当然也系其个人财产。他将房产赠与儿子,是基于对亲子关系的错误认知。郑某因妻子的隐瞒而误认为其与儿子存在亲子关系,故郑某作出的赠与行为确系重大误解所致。故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但《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稳妥起见,郑某自知道孩子非亲生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之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拿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