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下落不明,父亲突遇车祸去世,日照初中女生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却发现母亲的身份信息是假的,这又导致法院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消失”的母亲,让女孩的官司一度陷入周折。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女孩要为死亡父亲打官司
却发现失联母亲身份不明
余芳芳出生于2004年,家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某村,和父亲余贵新相依为命。2015年10月的一天,余贵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村口与孙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余芳芳从此无依无靠。
余芳芳很小就没了妈妈,不是父母离婚或母亲去世,而是妈妈出走了。1996年,余贵新和外地来的女子孙桥连结婚,2004年余芳芳出生。但几年后,孙桥连突然不告而别,生死不明,留下幼小的女儿。此后,余芳芳一直随父亲生活。凭借余贵新劳作,日子过得还算不错。没想到一场车祸,又让余芳芳没了父亲。
事发后,余芳芳与其唯一的亲属姑姑余贵红共同生活,余贵红1959年出生,在该村寡居多年,以种地为生,两个女儿均已外嫁。
2016年1月,余芳芳以其姑姑余贵红为监护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孙某及保险公司则抗辩,余芳芳母亲应为共同原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合;余芳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扣除其母亲应负担部分。
可经法院向民政部门核实,孙桥连的籍贯虽标注为云南省,但身份证号码却是山东省的,孙桥连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连“孙桥连”是否为真实姓名都无从查证。
余芳芳撤回诉讼,并向法院提起宣告其母亲死亡的特别程序诉讼。但因其母亲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法院未予以立案。2018年3月,余芳芳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不能因无法进行死亡宣告
让孩子应得权益一再拖延
一边认为缺少一名共同原告,一边则压根找不到人,法院会怎么判?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余芳芳母亲身份不明,既不能通知其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亦无法对其进行死亡宣告,对孙某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余芳芳因其父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对当事人的受损利益进行及时救助和填补是法院裁判的首要目的。”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林认为,余芳芳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由其父亲一人抚养,其父亲去世后,虽接受姑姑的监护,但姑姑年事已高,生活和教育费用支付能力存在困难。
如果执着于余芳芳的母亲必须参加诉讼,可能会因其母亲一直不到庭,使得余芳芳的合法权益永远得不到实现。不能因为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不能到庭和不能进行死亡宣告,而使一个孩子的应得权益一再拖延或者永远无法得到兑现,使其不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王林林说,如果余芳芳的母亲届时出现并提出相关诉求,在确认其系余芳芳母亲并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其应得的赔偿。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孙桥连的身份不真实,因此无法宣告其死亡。”王林林说,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牵扯到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例如在这起案件中,因为信息不真实,孙桥连和余贵新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配,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父亲生前好友
为何不能当法定代理人
案件在审理中有个“插曲”:因余芳芳是未成年人,她在第一次起诉时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姑姑余贵红,而是同村的叔叔朱某。为此,法院曾到村里了解过情况,村干部说,朱某是余贵新的生前好友,两人关系很好,类似亲兄弟,但法官向余芳芳详细了解情况后得知,她还有个亲人,也就是姑姑余贵红,于是以余芳芳所列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其更换法定代理人。
“朱某也许是好意,余贵红和余芳芳家都在一个村,但在当地传统观念认为,姑姑已经出嫁,就不应再管娘家事。”王林林分析,我国法律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既然余芳芳仍有其他近亲属,就应由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
法律还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件审结后,日照中院进行了后续跟踪,尤其是钱到位后如何保管、使用。
法院建议,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采取余芳芳、余贵红、村委会、银行等部门多方共管的方式,以余芳芳的名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其中银行卡、密码分别持有。对于款项的支取,按照不同的阶段,在余芳芳成年之前,款项的支取坚持定期性和必要性,只能定期支取一定限额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余芳芳成年之后,可由其自由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