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7年期间,邓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后多次向多人借款,然后以高息转借吃利差,最后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纷纷将邱某和邓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00多万元。
虽然邓女士已经与邱某离婚,但因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邱某和邓女士共同承担该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后,邱某经常外出躲债,债权人多次上门找邓女士还款。然而,邓女士月收入仅2000元,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巨额债款让她对生活产生了绝望。为了孩子,她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
在诉讼中,邱某承认邓女士对本案债务不知情,邱某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或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邓女士在诉讼中明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均不主张权利。
根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邱某超出生活所需高额举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为此,贵港市中院最近对一审的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由邱某负责偿还200多万元债务。
在男女结婚之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盈利都会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由了借债,债务也会归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很多离婚的案件,会因为夫妻债务产生纠纷,那么,夫妻在婚后的债务应该怎么还呢?
夫妻在婚后的债务谁来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
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而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如果在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宜上,夫妻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主的除外。
(二)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 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