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几年前下落不明,父亲突遇车祸去世,日照初中女生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却发现母亲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这又导致法院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消失”的母亲,让女孩的官司一度陷入周折。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1岁女孩要打官司,却发现母亲身份不明王芳芳出生于2004年,家住日照市东港区某村,和父亲王新强相依为命。2015年10月的一天,王新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村口与孙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王芳芳从此无依无靠。王芳芳很小就没了妈妈,不是父母离婚或母亲去世,而是妈妈出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王新强从南方买来了个媳妇,女人自称叫胡美君。1996年,王新强和胡美君结婚。两人婚后一直没有要孩子,直到2004年王芳芳降生。但两三年后,胡美君突然不告而别,下落、生死不明,留下幼小的女儿。此后,王芳芳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凭借王新强劳作,日子过得还算不错。没想到一场车祸,又让王芳芳没了父亲。事发后,王芳芳与其唯一的亲属姑姑王新霞共同生活,王新霞1959年出生,在该村寡居多年,以种地为生,两个女儿均已成家。2016年1月,王芳芳以其姑姑王新霞为监护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孙某及保险公司则抗辩,王芳芳母亲应为共同原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王芳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扣除其母亲应负担部分。可经法院核实民政部门,胡美君的籍贯虽标注为云南省,但身份证号码却是山东省的,胡美君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连“胡美君”这个名字是否是真实都无从查证。王芳芳撤回诉讼,并向法院提起宣告其母亲死亡的特别程序诉讼。但因其母亲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进行死亡宣告,法院未予以立案。2018年3月,王芳芳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法院:无法宣告女孩母亲死亡,保险公司赔偿近40万一边认为缺少一名共同原告,一边则压根找不到人,法院会怎么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芳芳母亲身份不明,即不能通知其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亦无法对其进行死亡宣告,对孙某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王芳芳因其父亲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受损利益进行及时救助和填补是法院裁判的首要目的”,
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林对此分析,王芳芳是未成年人,且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生前由其父亲一人抚养,其父亲去世后,虽接受姑姑的监护,但姑姑年事已高,生活和教育的费用的支付能力存在困难。如果执着于王芳芳的母亲必须参加诉讼,可能会因其母亲自今终生不到庭,使得王芳芳的合法权益永远得不到实现。不能因为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不能到庭和不能进行死亡宣告,而使一个尚幼小的少年儿童的应得权益一再拖延或者永远无法得到兑现,使其不能在物质上得到健康、快乐的成长。“退一步讲,即便有一个自称是王芳芳母亲的人意外之中到庭要求参加诉讼,如何确认其系王芳芳母亲的身份也是一个难题,毕竟她在与王芳芳父亲结婚时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时隔多年容貌也会发生变化”,王林林说,所以本案可由王芳芳一人起诉,并获得相应赔偿。如果王芳芳的母亲届时出现并提出相关诉求,在确认其系王芳芳母亲并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其应得的赔偿。“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胡美君的身份不真实,因此无法宣告其死亡。”王林林说,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牵扯到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例如在这起案件中,因为信息不真实,胡美君和王新强之间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配,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公认的好叔叔为何不能当法定代理人案件中在审理中,还有个“插曲”。因王芳芳是未成年人,她在第一次起诉时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姑姑王新霞,而是同村的叔叔朱亮宇。为此,法院曾到村里了解过情况,村干部说,朱亮宇是王新强的生前好友,“两人关系很好,类似亲兄弟”,但法官向王芳芳详细了解了情况,得知其还有个亲人,也就是姑姑王新霞,于是以其所列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其更换法定代理人。“朱亮宇也可能是好意,王新霞和王芳芳家都在一个村,但在当地传统观念认为,姑姑已经出嫁,就不应再管娘家事。”王林林分析。但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既然王芳芳仍有其他近亲属,就应由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法律还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案件审结后,日照中院进行了后续跟踪,尤其在钱到位后如何保管、使用?法院建议,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采取王芳芳、王新霞、村委会、银行等部门,多方共管的方式,以王芳芳的名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银行卡、密码分别持有。对于款项的支取,区分不同的阶段,在王芳芳成年之前,款项的支取坚持定期性和必要性,只能定期支取一定限额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王芳芳成年之后,可由其自由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