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登记过程中
代理或者冒名顶替当事人办理手续
造成身份上存在瑕疵
是否影响婚姻效力呢?
接下来,小编将为你梳理
关于婚姻成立效力的相关问题
一起来看吧!
案情简介
郭某与徐甲于1997年底、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当时均未婚,均有结婚的意愿,遂委托徐甲的哥哥徐乙在徐甲家乡办理结婚证,郭某、徐甲手中各自持有一本结婚证,发证日期为1998年9月12日,在郭某、徐甲双方合影照片上及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处加盖有武汉市新洲县某甲镇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编号为006X号。
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并于1999年3月29日生一女徐某丙,现为济南市某中学学生。双方在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后徐甲到广东省中山市开办工厂,双方自2006年产生矛盾开始分居。郭某于2008年12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徐甲离婚,婚生女徐某丙由郭某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又要求徐甲对郭某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是两人共同委托徐乙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对由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并不持有异议。在取得结婚证后,两人公开举行了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多年,并凭借结婚证变更户籍登记、申报子女户口。
上述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双方的婚姻效力。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婚姻的效力,并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现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14)济民五终字第185号
知识梳理
1. 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效力的认定
(1)如果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委托他人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当事人在进行过结婚登记后,有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及育有子女等情形的,因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结婚,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并不是影响婚姻关系效力的实质条件,不能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如果他人在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或者冒名顶替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理由裁定驳回,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结 语
婚姻关系是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除《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之外,一些涉及结婚程序上的瑕疵行为或者其他形式要件上的瑕疵,并不会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法院对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般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仍然认为婚姻关系成立存在瑕疵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