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归谁所有?

2022年03月16日13:4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情景案例】

  孙强与黄娟是高中同学,毕业之后多年没有再联系过。2014年3月,两人在一次高中同学的聚会上再次相遇,聊得非常投机。三个月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5年7月,两人在市区看中一套三居室的二手房,于是两人拿出各自多年的积蓄,共同筹资购买了该套房屋,孙强出资了24万元,黄娟出资了12万元。孙强承诺,等房子装修好了之后,一定给女朋友黄娟办一场盛大、豪华的婚礼。

  黄娟很快就联系中介公司办理了购房手续。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正好赶上孙强去外地出差,黄娟就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36万元,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2016年9月,孙强与黄娟因无法相处而分手。因黄娟名下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请问:该套房屋归谁所有呢?

  【本案分析】

  目前在我国,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按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上的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可以请求进行分割或者折价处理。

  本案中,由于孙强与黄娟在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尽管是以黄娟个人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黄娟个人名下,但该房产应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因此,该房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应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处理。

  【专家提示与建议】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

  (1)双方在同居期间应当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并签订书面的协议或合同。

  (2)购买房产时,应该双方都到场,双方都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3)保存好购置财产的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票据等材料。

  (4)对重要财产进行公证或见证,以免另一方擅自处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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