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因该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属于无效行为,受赠的“情人”应当返还其接受的款项。
本报讯 妻子发现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陆续转账给情人60万余元,于是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该笔款项。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案件。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据杜某回忆,2015年4月,杜某与雷某在朋友聚餐时相识,两人暗生情愫,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陆续向雷某转账50万余元,之后又为雷某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7170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认为,杜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庭审中,杜某对邵女士的诉求不持异议。但雷某辩称,自己在不知杜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答应了杜某的追求,杜某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但自己也给杜某以及杜某公司转账389000元,因此实际赠与金额只有24万余元,且大部分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她还认为杜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杜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邵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即使侵犯了,也应由杜某对原告承担,两人的婚外情,主要过错在杜某,如果判令由自己承担,不能体现对主要过错方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杜某在与雷某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雷某63万余元,雷某称其后续向杜某及其公司财务转账389000元,其中20万元是转给杜某的,但雷某与公司财务之间的款项往来即使真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尚无法确定,故认定杜某实际赠与437170元。杜某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某,该行为未经邵女士同意,损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杜某在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雷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雷某返还邵女士437170元。
■连线法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