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张德开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工程师,罗德霞是一家医院的医生,两人恋爱三年后,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在罗德霞的建议下,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张德开自愿将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罗德霞,以表诚意。2015年3月,罗德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德开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分割范围。
请问:双方婚前签订的赠与条款有效吗?
本案分析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未作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德开与罗德霞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涉及房产转让事宜,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德开将婚前房产50%所有权赠与罗德霞,但由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仍归张德开所有。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如何拟定赠与条款呢?建议如下:
(1)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受赠方来讲,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加名或更名手续,只有房屋产权手续发生变更时,赠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