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由此产生的新概念“依法带娃”也引发了社会众多热议。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督促和引导失职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案 情 回 顾
2021年1月1日,陈某在某中医院生下一女小花,后转院至济南某医院。因与济南某医院发生纠纷,陈某拒绝为小花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小花出院。小花只能一直生活在该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至今已经一年有余,期间由医院医护人员看护。无奈之下,该医院将陈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为小花办理出院手续。
法 官 认 为
槐荫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小花现处于最需要母亲关心爱护的阶段,陈某作为其母亲应积极履行监护责任,不能因为有纠纷存在就对小花放任不管,致使小花长时间脱离母亲的看护,享受不到应有的母爱;而且随着小花的成长,她也需要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接受家庭教育,以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槐荫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陈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让小花得到母亲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促进身心健康成长;如违反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给予教育、训诫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结 语
每个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责任不可或缺。解决“不依法带娃”问题已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