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乐乐(化名)。顾女士摇上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还未等购买小客车顾女士便去世了。儿子王乐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继承该小客车指标。经法官释法,王乐乐自愿撤回了起诉。
原告:母亲身亡,要求继承其小客车指标
原告王乐乐诉称,顾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即原告。2017年4月顾女士中签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同年5月顾女士突发脑淤血去世。顾女士的其他遗产均已处理完毕,只有小客车指标未能处理,现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客车指标由王乐乐继承。
被告: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诉请
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小客车指标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庭审中,法官依法向原告王乐乐释明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尚未购买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号牌无依附的标的,没有转化为具体的财产,不能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要求继承。最终原告王乐乐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小客车指标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放机动车号牌的一种行为,机动车号牌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小客车指标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机动车属于公民的财产,而机动车号牌在尚无机动车的情况下无独立存在的空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后,对机动车进行审查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由此可见,机动车号牌也就是小客车指标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尚未购买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号牌无依附的标的,没有转化为具体的财产,不能属于个人财产,故不能要求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