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8个法律问题分析

2022年03月17日13: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8个法律问题分析

  1.子女抚养费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中“三费”是指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疫病的医疗费支出。对于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校外补课费、课外培训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可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外,其他的则以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为判决支持的前提。

  2.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和承担义务主体。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不论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也不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均不会改变。结合《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当不直接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3.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需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即领取结婚证后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即在领结婚证前或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区别在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时须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故对于亲子关系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应进行亲子鉴定,待确定生父母子女关系后,才能来衡量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4.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离婚后关于未直接抚养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处理,并不是收入越高支付的抚养费必然就高,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以上提及的固定收入一般指以工资为主的收入,包含工资收入(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及其他来源的收入,例如房屋租金、投资性收益等。

  5.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和类型?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就包含按月或者年分期给付,一般除非对方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否则实践中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概率几乎为零。

  抚养费给付类型实践中有3种:(1)打包型,即笼统约定非直接抚养一方每月给付固定的抚养费数额;(2)打包+据实结算,即生活费、教育费或医疗费,其中的一项或两项费用为固定数额、其余按实际发生数额完全或按照比例给付;(3)据实结算型,即三种费均按照实际发生数额结算。

  在不存在特殊伤病的情况下,宜确定非直接抚养方每月给付固定的抚养费数额,若在抚养费之外单列医疗费或教育费,可能对后续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履行以及增加、减少抚养费的诉讼带来困难。

  6.子女抚养费金额是否可以变更(增加)及变更前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明确不管协议或判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也不管抚养费金额是多少,子女在必要时有向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提出增加抚养费要求的权利。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并不是无限制条件的,只有符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的情形,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7.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大学毕业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规定。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分三种情形处理:(1)原则上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2)成年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致使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增加抚养费标准或延长抚养费支付期间;(3)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可以判决给付至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

  除此之外,高中学历教育毕业后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因为在大学教育中,本人能够通过申请助学地或生源地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维持基本的生活和学习,并且也无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父母或父母其中一方必须继续支付抚养费,所以实践中给付子女抚养费到子女大学毕业通常是通过父母协商达成的结果。

  8. 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属于财产利益性质的身份权请求权,以特定的身份关系存续为必要条件,依据《民法总则》和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规定,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给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拖欠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三年,法律仍然保护子女的抚养给付请求权。

  但在抚养关系不在存续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成年的子女向理应承担抚养责任的抚养人追索抚养费的,应当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即年满十八周岁时)三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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