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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17日14:3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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