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非常多的打印遗嘱,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我们常见的打印遗嘱是这样的:遗嘱正文内容为打印,落款处有遗嘱人亲笔签名、写日期。这样一份遗嘱,究竟效力几何,能否被认定为具备生效要件的遗嘱呢?
现行《继承法》对于打印遗嘱没有任何规定,导致目前这个问题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阶段。
认为打印遗嘱有效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打印遗嘱形式上就属于自书遗嘱
虽然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需要亲笔书写,但该“亲笔书写”意在“亲自写”,而不是必须手写。亲自借助“打印工具”来写,属于“亲笔写”。打印工具,只是一种“笔”的形式。
2、打印遗嘱类比遗书可认定为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此条款没有要求“遗书需要亲笔书写”但却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打印遗嘱,也可以参考遗书的认定标准来认定为自书遗嘱。
3、遗嘱形式可缓和,只要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认可
法律虽然规定了遗嘱的诸多形式要件,但也只是为了判断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愿” 而设定的。因此,真实意思表示才是遗嘱效力认定的最高准则。只要能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形式存在瑕疵,也应该认定有效。
4、法不禁止即可为
继承法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口头、录音、自书、代书、公证,但没有规定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其他遗嘱形式也可以视为有效。
而认为打印遗嘱无效的,也有自己的理由和观点:
1、遗嘱要遵循严格形式要件原则
打印遗嘱,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因此无效。
2、打印遗嘱难以查明是否为遗嘱人打印,难辨真伪
因为遗嘱呈现的是打印的形式,所以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究竟是谁打印的?遗嘱人是否知悉正文内容?因此,无法确定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3、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订立要求的则无效
打印遗嘱是打印工具打印的,可以理解为是“他人书写”,因此属于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规定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如果打印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不合法,则该遗嘱无效。
4、我国倾向“严格法定主义理论”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态度,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批复、《司法研究与指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所持观点态度,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
那么,我们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是什么观点呢?
1、有效无效,当事人说了算,个案分析。若主张有效,最好要配套其他佐证材料。
2、立遗嘱,找律师。按照继承法的规则订立有效遗嘱,否则容易引发争议。一旦出现争议,就违背了希望后人和谐的初衷。
马上要结尾了,一个瞥了一眼我们文章题目的同事问:既然新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已经明确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干嘛还要费劲讨论打印遗嘱的问题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
1、你我知道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有很多普通人不知道,常见问题,必须普法;
2、即使继承编草案施行了,那么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也仍会存在,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大前提下,还是需要根据具体遗嘱具体讨论;
3、继承法理论越辩越明,越明白越不会犯错,这对谁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