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以医院为其妻子进行引产手术未告知其为由,认为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侵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2日公布称,该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妻子负气做人流丈夫起诉医院
在该案中,丈夫张某诉称,其与李某曾是合法夫妻,婚后妻子怀孕后,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便负气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该院医生不问情况,便给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丈夫的我及家人毫不知情。”
张某称:“本来只是夫妻间的矛盾,因医生非法人流导致我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我经过多方调查,终于在2015年11月25日从医院处找到了身孕25周的妻子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清单。因为医生非法施术才使得胎死腹中,家庭破裂。”
张某认为,因医生的非法行为与三番两次的离婚案纷争、医生非法侵犯生育权导致无心工作,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祸患,于是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向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结婚费、胎儿生命代价费、精神损失费,共88万元;医院退赔前妻李某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的费用9125.68元;医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某医院表示,李某到医院声称停经26周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经检查,无终止妊娠的医学禁忌症,又非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故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炎症治疗的术前准备,详细交代并告知引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于2015年9月24日行引产术,手术顺利,康复后于9月29日出院。
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因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的态度明确,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医院在李某意思表示明确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手术,是正当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主审法官郑晓婷指出,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综上,郑晓婷说,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其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来源:法司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