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汇编

2022年03月17日16:0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典型案例: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的,应认定系争借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成韬与李步明、徐荣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

  1.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叶德利诉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号:(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克军诉齐琦、崔小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3.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贺某诉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7)渝03民终105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10日第6版

  4.借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文祥诉郭兆秋、李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在借条上没有签字亦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总第37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范围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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