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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北京互联网法院: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

2022年03月18日09:10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北京互联网法院: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

  记者今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其中纠纷近80%集中在票务出行、知识分享、购物平台、二手交易,另有部分纠纷集中在社交、游戏等领域。

  从涉诉内容上看,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涉及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

  从诉讼主体上看,原告多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占比89.8%;被告多为平台公司,占比97.2%,案件数量排名前15的均为服务平台公司,共涉及1502个案件,占比为64.7%。

  另外,从诉讼主张上看,数字服务多元化趋势明显,不仅涉及经济活动,而且涉及用户情感层面的需求。

  比如,在游戏领域中,用户往往不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是要求恢复账号、游戏装备;在服务更新后,用户有拒绝享受新服务、结算旧服务的诉求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服务领域发展紧跟网络消费需求,服务模式新、创新升级快,让网络消费者生活更美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进一步规范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说。

  刘书涵举例说,手机APP中提供的集合服务,分别对应不同服务经营者,在用户选择某项具体服务后,APP内会对应跳转,但并未显示该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身份,消费者往往选择APP运营者提起诉讼,而无法直接起诉实际的服务提供者。

  另外,集合服务容易出现交易各环节的服务提供者公示不清晰的情形,一笔订单存在多个服务提供者,如在机票预定时,消费者仅看到平台提供了预定服务,并不清楚具体出票是由票务代理商完成,也不清楚代理商是谁,发生纠纷时,主体选择错误,延长了维权周期,增加了维权成本。

  针对上述网络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协议包含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内容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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