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侵犯商标权商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工程建设,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构成侵犯商标权。承包人作为销售者,只有同时满足主观上不知道其所使用的产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商品提供者三个要件,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津民申226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总第829期)
2.承包人在施工中侵害方法发明专利,发包人主观上明知却没有及时制止,构成间接侵权——宋锦钢诉宋守淮、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廉江市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侵害方法发明专利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裁判要点:(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施工中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时,若出于发包人的授意,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产品(涉案建筑工程)制造者的侵权责任;若非出于发包人的授意,但发包人主观上对于承包人自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制造侵权产品存在明知的情形,却没有及时制止,应当构成间接侵权。(2)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侵害知识产权的,如果侵权建筑已经完工,拆除侵权工程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以合理赔偿替代停止侵权责任。(3)在计算侵权赔偿时,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在涉及建筑工程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计算侵权损失或获利应当以最小可结算单位而非整栋建筑的施工利润作为依据,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3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3.按照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看施工后的产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近似——威亭设备(加拿大)有限公司诉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地表现为技术事实和法律判断的交织。除非过于简单的图形设计,此类作品的点线面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应推定为具有独创性。如果被告认为系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图形作品进行施工是否构成侵权,关健看施工后形成的产品是否再现了图形作品的表达或美感,即判断施工后形成的产品是否与图形作品构成近似。按照图形作品进行施工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是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而是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施工后形成的产品与图形作品不构成近似。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图形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兼顾图形作品的经济价值和贡献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8期
4.包工包料的建筑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建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包工包料的建筑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建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规定处理。
案号:(2009)朝民初字第1814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
5.施工方法专利的先用权人在原从事的行业领域内使用该方法不属于超过原有范围——李宪奎诉广州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例要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的先用权,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为施工方法的,先用权人的“原有范围”不应采取量化标准,局限于申请日前正在建设的工程范围内无异于剥夺了先用权人继续使用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先用权人在原来从事的行业领域内使用该施工方法并未超出原有范围,若在其他行业领域使用的则属于超过原有范围。
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6.施工现场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设备或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方法的,应根据相关承包租赁合同、合同中对建筑工具设备的提供者的约定确定实际使用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水利工程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果在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设备或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方法,确定该设备或方法的使用人应考虑是否有相关的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建筑工具设备的提供者如何约定、该合同是否真正实际履行以及相关的履行证据等。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被诉侵权人使用与专利权利相同的被控侵权设备,构成侵害专利权。
案号:(2016)冀民终45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