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介入只有在婚姻的外部性显现的时候才是适当的。因而婚姻更多依赖于双方的人品以及道德舆论形成的压力,也就是来自于人本身的自律,人品与道德均是自律的体现。
婚姻是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应该说婚姻制度承担着一个社会人口繁衍与秩序生成的功能。由婚姻而生成的家庭,是社会微型的组织或单位,尤其是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家的社会秩序是由婚姻奠定的。因而,婚姻从一开始就有着制度化的倾向性。
即便是在近现代的历史中,婚姻作为最传统,最顽固的社会制度,成为中国近现代化改革的障碍。在史尚宽先生的啊《亲属法论》中,依然保留着浓重的中国古老婚姻制度的色彩。但是,在之后的革命中,婚姻制度却又是发生剧烈变革社会制度。
可是,法律对于婚姻的规制的作用却是有限的。一部婚姻法无非也就是确立婚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结婚登记,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子女扶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只有在离婚时才凸显出来。因而,婚姻法几乎成为一部规范如何离婚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给人产生的预期就是离婚会获得什么。
这大概与婚姻所构成的家庭的封闭性是相关的。法律的介入只有在婚姻的外部性显现的时候才是适当的。因而,婚姻更多依赖于双方的人品以及道德舆论形成的压力,也就是来自于人本身的自律,人品与道德均是自律的体现。例如,吴秀波事件中的“人设”一说,不过是人品与道德评判的外在标签化的东西。
事实上,婚姻总是伴随着出轨,婚姻在被法律化同时,依旧保留着道德的气息,法律尽管为夫妻双方设定忠实义务,但是婚姻的人身性使得法定义务的可履行性大打折扣,出轨甚至无法获得广泛意义上的法律认可,只能成为难以证明的“感情破裂”的说辞。
显然,婚姻依然在法律之外,而出轨依然在道德之下。法律无力,道德失范,婚姻崩溃,出轨横行。法律与道德之间丝丝缕缕的联系,这带给我们的是一种困境,更现实的问题是,法律成为强者掠取弱者的工具或者帮凶,道德在滑向社会的更深处,没有谁能在道德上站住脚。没有是非与对错,只有谁比谁更无耻,更丑陋。这是一个任何规范(包括道德与法律)都无法评判的“圈子”。
在婚姻里,法律与道德正在合力造就越来越多的“荒唐”,郎教授的法律操作令人“叹为观止”,吴大叔的法律操作让人“拍案叫绝”,法律与道德在他们的身上实现了彻底的分离,而这却让王公子变得“高尚”了几分,你说这个世界有多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