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在没有遗嘱明确指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其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
案情介绍
刘某与陆某于201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2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陆某甲。双方因闪婚,感情基础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2017年年底开始分居。双方婚后有一套住房,系刘某从其母亲去世后继承所得,该套房屋的贷款由刘某与陆某共同偿还。后陆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刘某继承的房产,刘某则认为,该房产是母亲留给自己的遗产,陆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刘某通过遗嘱继承其母亲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认定继承中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也即必须明确排除另一方的权利。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刘某在没有遗嘱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而获得了其母亲的房产,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明确排除陆某的权利。因此,案涉房产显然不属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建议
家庭的财产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可以通过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财产进行分配,在遗嘱中注明“只归某某一方所有”或是“某某配偶无权继承”,明确财产分配对象、方式,最大限度以免家庭成员因遗产争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而夫妻之间亦可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程序,明确再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