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经常被忽视,但违约金的收付过程中,仍可能存在纳税义务。
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缴什么税,要在划分支付方、收取方的基础上,考查若干要件:
1. 违约金的支付方
作为违约金的支付方,其支付行为不属于接受对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行为,而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非营业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
由于不属于销售行为,对于这类型支出不会征税,并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是一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 违约金的收取方
违约金的收取方,因为有收入计入,其主要涉及税种为增值税、所得税:
(1)增值税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首先需要判断违约金的收取方属于买卖双方哪一方,其次是合同是否履行,销售行为是否成立。
① 违约金收取方为卖方
A. 合同尚未履行的
由于合同未履行,卖方并未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此时卖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B. 合同已经履行的
卖方已经向买方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其行为构成应税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销售额的定义,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也明确了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因此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② 违约金的收取方为买方
买方作为违约金的收取方,并未向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不存在应税销售行为,故不产生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违约金金额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买方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所得税
作为违约金的收取方,无论买方和卖方,无论合同是否履行,都计入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其他收入范围的解释,可以确定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使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违约金收取方为个人时,则需要注意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收取违约金的,依据《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购房人因房地产公司过错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无法支付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情况下个人收取的违约金,则需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征收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个人所得范围”的定义**均未明确规定违约金属于哪种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另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单位向个人支付违约金时,若确定属于征税范围,则有义务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600号】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