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但前夫在抚养一年后就对孩子不闻不问,还经常不回家,无奈之下孩子只得住到了母亲的家,而这一住就是三年多。为了讨回女儿的抚养权,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夏某告上了法庭。10月1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婚生女苋苋(化名)变更由周女士抚养,夏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2003年的秋天,23岁的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一岁的周女士。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结婚成家。2005年3月,女儿苋苋的如期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穷的乐趣。
但是好景不长。女儿出生后,周女士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急需丈夫的照顾和抚慰,但夏某却特别喜欢打牌,经常半夜都不回家。这让周女士十分不满,两人开始为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
2008年5月,在又一次争吵之后,周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2013年,两人磕磕绊绊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同年9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夏某独自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夏某,夏某一次性补贴周女士45万元。离婚后,周女士带走自己的个人物品购房另住。
周女士原本以为夏某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打牌会有所收敛,没想他没了束缚却变本加厉,经常夜不归宿,女儿有时一人在家只能靠泡面充饥,这让周女士十分心疼。一年后,周女士把女儿接到了身边,和她一起生活。其间,周女士多次向夏某要求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但均遭到拒绝。
今年5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夏某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女儿由她抚养,夏某每月支付孩子2500元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与医疗费的一半。
法庭上,夏某辩称,女儿已快成年,平时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生活,没有必要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还认为根据离婚协议,女儿应该随其共同生活,现在周女士自愿同女儿一起生活,属于道德范畴的事,其不应该支付生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当面征求孩子的意见,苋苋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亲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孩子自2014年起即随周女士共同生活,已熟悉相应的生活环境。孩子目前正处于青春期,一再变化周围环境,会对其心理造成冲击,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综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周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遂判决苋苋变更由周女士抚养,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夏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夏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