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安排十问十答

2022年03月18日13: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即从婚姻关系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期间的全部财产,夫妻一方所得都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并不排除夫妻一方仍拥有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内个人财产;另外,针对某些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将财产分别所有。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商自主约定如何安排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2、问: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问:婚前开办的公司在婚后产生的利润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答:一方在婚前开办公司,该公司在婚后产生的利润,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如果利润尚未由企业分配给股东,那么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利润分配变成股东个人所得之后,即使另一方没有做出任何直接贡献或投入,股东分红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4、问: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给子女购买房屋,但是没有明说是赠与给谁的,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购房的,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并不能共同所有,离婚时也无权分割。但如果在购房时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是赠与给双方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出资父母可能反悔,因此,应注意如何证明购房时出资父母的意愿。

 

5、问:如何证明某些财产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答:首先要看取得财产的时间及出资来源,比如保留银行卡刷卡票据、购买发票、权属登记证件等,其次,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转化的,也要注意保留相关线索。比如,银行来回转帐的证明。为了避免婚后财产混同造成离婚时无法按照实际情况分割,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双方结婚以前(以登记日期为准),双方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系统梳理后,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列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对是一方个人财产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就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做出区分,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也不会对该部分财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另一方也无权分割。

 

6、问: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关系吗?那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答:我国婚姻法对同居关系并不保护,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原则上为分别所有,除非有证据显示为双方共同出资或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对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包括受到抚养、教育以及继承财产的权利等。

 

7、问:在婚姻关系存期间,一方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另一方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婚内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除了上述情况,如果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保护自己的利益。除了前述婚内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外,还可以请律师来设计是否有必要提起确权诉讼,或是提起对方转让财产无效之诉。

 

8、问:我是全职太太,以防万一,应当怎样规划婚姻财产?

答:对于全职太太而言,因为没有工作收入,所以一旦遭遇婚姻关系变化或先生的经营情况恶化,可能面临很多不利局面。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的出现,首先要做到对家庭财产及先生收入信息充分了解,如涉及到出资凭证或财产登记凭证要做复印保留;其次,建议全职太太多与先生的社交圈来往,这样可以对先生的企业或职场信息变化可以了解得充分一些,不至于企业经营不顺利或是家庭财产有重大变化都不知情;再次,还可以同先生协商,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并将某些财产记在自己名下,比如房产、汽车、存款或珠宝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先生面临债务时保住一部分家庭财产,另一方面,在离婚时,也可以给自己留有更多保障。

 

9、问: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房产变卖,另一方能要回房产吗?

答:如果一方并没有与购买房产的人恶意串通,而是正常的买卖,在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再要回房产。这是出于法律保护交易有效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且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但是,如果尚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可以向买受人说明情况,并协商解除合同。如果购房第三人系恶意串通购买,那么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一方的转让行为。另外,在离婚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

 

10、问: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

答:大体而言,夫妻财产所有的情况包括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或者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三种情况。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如果是一方将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当然没有问题;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家庭案例知识排行榜
婚姻家庭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