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有效遗嘱和无效遗嘱有很多种。
1.有效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效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