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保安猥亵妇女刘某,经过大学生涂某伸出援助之手,救下刘某,在推搡过程中,某保安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涂某因“行为过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一、从法律的正当性看
法律不得违反自然正义。西方的宪法被称为“限权法”,即限制国家权力的法。能限制国家权力的法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法;用国家制定的法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就如同用自己的左手来监管自己的右手。
格劳修斯将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理性与正义之所以是法律的基石,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又是以正义为准绳的。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出自国家,而在于它是否正当。
法的渊源有社会公认的价值、优良的国际惯例等,只要这条规则是正当的且为人们所认可,它就会成为法。
立法如此,执法更应如此。
二、从罪名轻重的角度看
比较一下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显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就同一档次的犯罪量刑讲,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重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也可以说,从对行为的处罚反过来衡量防卫行为实施的程度,对于正在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对其实施同档次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的。
三、从对社会的影响看
2006年发生于江苏南京的彭宇案,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用公平原则,判令彭宇承担补偿责任。此案曾在社会及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并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社会道德标准的倒退。
涂某被刑拘后,警方迟迟未对猥亵行为人采取法律措施,却在一味的追究涂某的责任,要求涂某赔偿。涂某的母亲说,“是不是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去管了呢?”
涂某母亲的质疑,也是社会公众的质疑。
近几年来,“碰瓷”想象泛滥。也正是法律没有体现出其正义性的原因。
“见义勇为”者被刑事拘留,事件的被害人刘某多次向警方提出,要求追究强制猥亵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是她却收到了该行为人发来的要她“尝尝断脚的滋味”的短信。
很显然,法律如果站到恶的一边,社会风气会被毒化,不但会助长恶的势力膨胀,还会阻止善的出现。
招远血案,无人援手,难道还不令人警醒吗?
四、不能曲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
《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一款、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很明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应该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判断是可能造成侵害的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对其实施防卫行为,要能实现达到制止犯罪行为的程度。这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关,却不要求防卫人当时还必须判断出不法侵害的后果具体的要有多么严重。
矫枉过正,过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