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这样应对!

2022年03月18日13: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宋某某(男)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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