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重病在身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

2022年03月18日13: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他的女儿在结婚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女婿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是否会判离?如果判离,女婿是否要给予他女儿一定的赔偿?

女婿有权提出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自由权利是《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婚姻法》第2条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

(一)离婚自由也不例外,也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就可以通过诉讼实现离婚目的。那么法律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符合以下条件,经调解无效,法院即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如果用一句话归纳即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符合此标准,即符合离婚的条件,而这其中并不包括一方患重病的情况,也即一方患重病不是能否离婚的必须考虑因素,也即一方患重病并不影响另一方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

(二)此也不符合法律不准许离婚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必要时。最近比较热的文章出轨事件,如果涉及离婚,那么现在离婚与否的权利基本完全握在马伊琍的手中。

法院最终判决其女婿女儿离婚 其女婿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其女婿女儿离婚,那么其女婿应当给予其女儿适当的帮助,但是否赔偿还要看具体情况。

(一)《婚姻法》在确定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婚姻法》第42条);以及出现遗弃情况,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应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44条)。

那么离婚时提出一方对患重病一方应履行的应该是哪个义务呢?《婚姻法》第20条、第44条规定的相互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义务的提前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这个义务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帮助,并且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离婚中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但此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此四种情况,则可以主张并获得损害赔偿,如果没有此四种情况,那么将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离婚法律问题极端化分析

如果一方患重病且其已经没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可供依靠,那么另一方能否行使他(她)的离婚自由权利呢?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是两个权利的冲突、竞合的问题,也即是离婚自由权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竞合的问题,当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竞合时,很显然生命健康权优于离婚自由权。

结语:

  这种极端情况下,法院不应判离。并且如果他(她)遗弃病患者,那么可能构成遗弃罪,她(他)还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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