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又一次听到一个母亲将因患绝症而死亡的儿子的遗体捐献出去、该行为受到各方颂扬的报道。
类似的报道已有很多,比如:19岁女孩患噬血细胞综合征1个月去世,父亲捐遗体;花季女孩因病离世,大爱父亲无偿捐献女儿遗体;少女离世,大义父母捐遗体;女儿身患怪病死亡,父亲含泪捐献遗体;男婴出生四天不幸离世,父母捐遗体做医学研究等等。我每每听到这样一片赞扬之声,心中就难免涌出一种无奈! 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即使是自己的孩子,监护人也没有代为捐献遗体的权利!
人无论生死,其人身权、人的尊严都应受到绝对的尊重!
从法律角度讲,身体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的首先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自己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身体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公民自愿决定死后将遗体捐赠也是身体支配权的表现之一。
身体权为公民个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分享,身体权本身亦不得转让。否则均视为侵犯公民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身体权还具有时间上的延伸性,法律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延伸至公民死亡之后。公民死亡之后,其身体的完整性亦不容任意破坏,除非公民生前曾予以同意。
而捐献遗体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手续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捐献遗体首先要到地市级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仅要求本人自愿、还要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支配身体这一人格权时要求必须具备的绝对性、独立性原则,所以捐献遗体的决定必须要由其本人做出,任何人不能僭越、代替。
对于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来说,只要是自己未提出过捐献遗体、未办理过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其死亡后任何人都不能将其遗体进行捐献。
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或者器官的决定同样必须要由其本人作出,然后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自己根本无法识别这件事,无权作出处置其遗体的权利,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仅依法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义务,所以也没有权利代替被监护人做出有违绝对性、独立性这些法律特点的决定。因此无论什么情况,父母都没有将已死亡孩子的遗体进行捐献的权利,同时任何部门都不应当办理。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民法是权利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人与人的自由与平等,这种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神与内核,是现代民法文明的终极价值追求。反映在监护制度上,即一定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人格,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也是现代民法国际化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