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时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2年03月18日14:1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我国,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物权,在物权取得中,原始取得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随着老百姓物权意识的加深,关于物权取得方面的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正确对物权取得进行划分非常关键,那么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一、物权的取得的内涵是什么?

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取得,也称为物牧的设定,因为它们都是所有权人在其物或财产上设立的负担,丽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权或在条件成就时的变价求偿权。

物权取得后,其权利内容和客体物本身可能会发生变更,甚至因转让或客体消灭而消灭,这些行为和事实共同构成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得丧变更。

在物权变动中,取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先取得物权,才会产生变动阍题。在物权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权的取得,因为只有有了所有权,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才有转让、赠与等将所有权转让与他人和抛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丧失行为,才有整个物权体系的得丧变更。因此,研究物权变动必须首先研究物权取得,而研究物权取得必须首先研究所有权的取得。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权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个物权变动的研究。

由于物权对世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物权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取得占了重要位置。物权的取得在行为上可以划分为多种,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继承、赔偿和判决等。在另一个分类角度又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们获取财产的最基本方式,广泛应用在所有权的取得上。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取得方面的知识。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家庭案例知识排行榜
婚姻家庭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