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结婚十余年的夫妻,生了一个女儿。几年前,夫妻俩协议离婚,女儿归李女士抚养。对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的归属,俩人争论不休。
最后,两人决定干脆把房产给女儿,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最晚于女儿30周岁时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协议签订半年后,赵先生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但是李女士坚决不同意。
夫妻协议的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都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处分。夫妻双方既然都表示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撤销时也必须是双方都同意才行,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因此法院没有同意赵先生的请求撤销赠与协议。
按理说一般情况下,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的赠与协议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为什么在没有转移财产给孩子的情况下,这个赠与协议不能撤销、赠与不能反悔呢?
法院说,夫妻因为离婚将共同财产协议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
如果夫妻的附条件赠与不满足撤销条件,就不能撤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有受赠与的孩子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赠与孩子的协议才可以被撤销。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以协议方式赠给孩子有利有弊,虽然能保护孩子的利益,但是这些财产在处置上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因此,当事人在做决定前,应当在充分考虑各种结果和利弊,别到时候又反悔了带给孩子更大的伤害。做决定后一方反悔时,另外一方也要记得运用法律维护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