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在我之前的文章中也已经有类似的案例发过,但是今天这个案例,在法院判决书上,法院有新的有些观点与之前的有些许不同。
妻子A和丈夫B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最后通过合法的途径领养C,B在2012年时与外面的女子生育一女D,妻子A知道后,对此事深恶痛绝,大约半年后查出尿毒症,妻子A在知道自己病情后,将3套房子自己的份额订立公证遗嘱。一年半后妻子A去世,养女C请求法院依法继承,B请求将私生女追加为被告,要求继承妻子A的房屋。
法院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本案中,D并非A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D和A是否构成拟制血亲。首先,D并非A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其次,D也并非A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D为B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D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D与A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若认定D是A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B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D是A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则,亦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