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2012年5月,雷某通过互联网与叶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雷某在一家塑料厂任销售员,叶某在一家电器公司任质检员,由于两人作时间不长,收入不高,双方商定先在市区租房同居。其间叶某生下一男孩,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10月,两人发生争执后分手,此时小孩已3岁。叶某提出,自已收入过低,要求雷某抚养小孩。雷某认为,其由于工作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没时间照顾小孩,也不同意抚养小孩。
请问:该男孩应该由谁来抚养?
本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雷某与叶某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系非婚生子,作为小孩的生父、生母,均有抚养教育义务。即使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当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哺乳期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由于男孩已满3岁,双方可结合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专家提示与建议
对于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男女双方可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成功,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一般来讲,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