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现在绝大部分年轻人,在生完孩子以后,依旧选择重返职场,小孩子都会交给退休在家的父母。
今天的案例中,A男和B女育有一子C,生完孩子后至今一直有公婆D帮忙带着孩子,现在小孩已经上幼儿园中班。由于现在AB离婚,公婆D将AB诉至法院要求AB支付这些年以来带C的代管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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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D代AB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
“代管费”标准:根据法院判例,D可以提供支出相应费用证据的可以认可,在不能具体举证时,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