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要求,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全面展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进一步争取全社会理解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公正烟台·最强执行案例”评选活动。
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
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就没事了?
别做梦了,
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
可是拒绝执行,
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就涉嫌触犯“拒执罪”,
这是一项刑事罪名。
这不在烟台栖霞,
就有人因拒不执行而被判刑。
申请执行人郭某田与被执行人郭某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经栖霞法院审理终结,判决郭某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郭某田的院墙及厕所恢复原状,向郭某田支付违约金2万元。郭某东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判决于2014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郭某东未自动履行,2014年8月5日,郭某田向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栖霞法院立案后,向郭某东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传票,但郭某东未在限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后栖霞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两次,但郭某东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9月,郭某田以郭某东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栖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郭某东的刑事责任。2017年10月23日,经栖霞法院决定,郭某东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郭某东与郭某田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郭某田违约金2万元及院墙、厕所恢复修建费用1万元,郭某田表示谅解,同意法院从轻处理。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东在判决执行期间,多次推诿拖延执行,经法院两次拘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某东审理期间认罪悔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案例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栖霞法院依法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全力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本案例入选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在胶东在线、水母网等平台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