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系一家五金公司的老板,近几年生意做得顺风顺水, 2012年8月,冯某在市中心看中一套公寓,于是用自己多年的积蓄支付了全额房款,买了下来。, 2012年12月,冯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5月,冯某购买的公寓拿到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冯某个人名下。
2016年11月,冯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李某认为,冯某在婚后取得了公寓的房产证,自己有权分割一半
请问:李某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冯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冯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但由于房款在婚前即已付清,在冯某和李某没有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冯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主张升割。
因此,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涉及一方出资或双方出资的情形,对于隐名出资方而言,可能隐藏着极大的风险。为此建议如下:
(1)涉及一方出资的婚前财产,最好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防止产生争议。
(2)涉及双方出资的,在购买房屋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
(3)如果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在付款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大额款项,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